问题 |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有哪些 |
释义 |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1.劳动合同形式多样,可以书面或口头协议。2.允许多重劳动关系,但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合同履行。3.合同解除无因性、随时性和对等性,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补偿。4.工资结算周期短,最长不超过15日,以小时、日、周为单位结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分析 1.劳动合同形式多样。非全日制工用工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允许多重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多重劳动关系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之一,也是国家极力推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目的之一。但《劳动合同法》又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限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滥用订约权。3.合同解除限制少。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即合同解除的无因性、随时性和对等性。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条件对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有同样的权利,均可以五条件地随时通知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4.工资结算周期短。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任务完成与否、是否达到要求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直接看到结果并进行考量的,相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动成果的即时性,工资结算周期也不应当太长。《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可以以小时、日、周为单位进行结算,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但不得以月为结算周期,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拓展延伸 非全日制用工的就业形式及其影响因素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工作时间不满足全日制标准的就业形式。其特点主要包括灵活性、多样性和适应性。首先,非全日制用工具有更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可以根据个人需求进行调整,提高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其次,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多样,包括兼职、临时工、合同工等,满足不同人群的就业需求。此外,非全日制用工能够适应经济发展变化,为企业提供更灵活的人力资源配置,降低用工成本。然而,非全日制用工也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如缺乏稳定性、福利待遇较低等。因此,政府和企业应加强管理,保障非全日制用工的权益,促进就业形式的合理发展。 结语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多样的劳动合同形式,可以书面或口头协议。多重劳动关系是其特点之一,但也受到劳动合同法的限制。合同解除限制较少,任何一方都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体现了解除的无因性、随时性和对等性。工资结算周期短,根据劳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结算,最长不超过15日。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性、多样性和适应性等特点,但也面临稳定性和福利待遇等挑战。政府和企业应加强管理,保障其权益,促进合理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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