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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对员工有没有罚款权
释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而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在剥夺公民的财产权。依照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职工有列举的七项行为之一且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该条例第十二条也规定“对职工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才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然而在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已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不能再根据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纵观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己找不到对罚款这一惩罚措施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不过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了罚款权,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没有经济管理权了,用人单位同样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产品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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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7: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