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诉前调解原则是: 1、自愿性; 2、开放性; 3、合法性; 4、保密性; 5、快捷; 6、节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调解组织形式,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