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拍卖评估费用谁出? |
释义 | 法律分析: 法院评估的费用一般由当事人承担,人民法院会依据谁主张谁,谁负担的原则确定费用由当事人支付谁有关单位。法院技术部门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场,共同选择评估公司,一般来说会摇号选择。选好评估公司后,评估公司会去评估资产,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费,评估费最终还是要被执行人承担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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