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 |
释义 |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来,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个条件: 1、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2、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4、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内容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居中写明管辖异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写明身份基本事项;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全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2、正文: 详细写明申请人对本案管辖的意见和主张,并阐述其事实和理由。 (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2)事实和理由:结合本案案情,阐述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的理由。首先简明扼要地说明案情,然后着重阐述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本案不应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确定本案管辖的关键事实及决定因素。综合所述事实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对本案管辖进行审查的请求。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列明可以支持申请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证据材料名称、数量。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有时间限制吗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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