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口本补办,居民因种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补办。 户口本补办流程具体如下: 1、户口本挂失,户口本遗失,户主及时向派出所挂失,并向派出所提出补发书面请求; 2、民警核实,户主携带身份证,到户口地点地派出所填写《丢掉居民户口薄报登记表》和《丢掉补领居民户口薄登记表》,说明户口本丢掉缘由后,就将进入民警核实环节; 3、申请,户主本人拿身份证等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交补领申请; 4、领证,如经批准,将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 办户口本补办材料具体如下: 1、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2、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3、居民身份证; 4、补领书面请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