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设计实务中税务问题 |
释义 | 股权设计实务中,税务筹划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对于出资人来说,每个合作或投资项目都要结合商业模式、股权战略、合作伙伴、组织架构等因素进行税负测算。 有针对性的进行股权架构设计,并根据持续跟踪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个人出资做企业而言,共有五个企业类型可供选择: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形态不同,税负不同,其中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是公司,适用法人税制,纳税规则基本相同,而后三种形态不具有法人资格,均适用非法人税制。 根据税法规定,无论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都属于非法人企业,都是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而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税率的适用上,公司的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而非法人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不同形式的企业纳税时间也不一样。对于公司的个人股东,只有当公司的股息红利分配到个人名下时,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即使留存利润尚未分配到其个人名下,也需要并入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张三作为自然人和甲公司合作投资设立乙公司,分红时张三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所以甲公司可申请免税待遇。同时,张三用分红款转增资本时,同样也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甲公司也可申请免税待遇。为此,张三直接以自然人身份出资公司,承担了很高的税负,不利于财富安全,具有一定财务风险,如用分红款再次投资时限制很大,也容易引发股东矛盾。 实务中,股权设计是个系统工程,企业类型的选择,除了考虑税务成本,还需要考虑法律风险、品牌传播、商业模式、资本市场及未来的投资方向等因素,是愿意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同时,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公司更有利于对外的品牌形象展示等。不过,自然人以设立持股公司(平台)的形式进行投资,分红时,层层分配后也会涉及税负承担问题,只是在出资人未最终拿到分红款时,以持股公司的形式投资有利于股权战略、对外合作、投资及风险隔离等目的的实现。当然,如果投资持股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卖股套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能够避免持股公司间接架构的重复征税问题。总之,每种股权架构都是一枚硬币,具有两面性,需要匹配持股目的,所以股权架构没有最好,只有适合。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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