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对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自检功能检查: 2、对可测量相关参数进行查看和记录,如回路电流等; 3、公共场所烟感器、温感器安装检查,与底座接触是否良好,外观是否洁净完好; 4、每次随机抽取不低于5%的烟感或温感,喷烟或加热后查视报警是否正确; 5、手动报警按钮,检查安装是否牢固,有无破损及丢失; 6、每次随机抽取不低于5%的手动报警按钮,进行模拟报警,测试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7、对楼层内各模块箱进行外观检查,外接线是否固定良好; 8、对联动控制柜上的按钮每次按10%的比例进行功能试验,控制功能正常。 9、对火灾报警控制柜、联动控制柜等进行清扫除尘。线路松动,应进行紧固。对自检、消音、复位功能检查,主电源与备用电源切换、报警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