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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证券纠纷仲裁解决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释义
    法律分析:一、论证券纠纷仲裁解决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仲裁独立原则。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协商选定,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仲裁。
    3、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任。
    4、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仲裁法规定了许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约定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
    二、仲裁要遵循什么原则
    1、协议仲裁的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4、不公开仲裁的原则。由于仲裁往往涉及商业信誉,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纠纷时,往往不愿公诸于众,因此《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独立行使仲裁权的原则。为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一裁终局的原则。根据《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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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9: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