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确定公益信托资金来源及设立信托的公益性目的。 (二)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公益资金,并依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业务可以采取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两种形式。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公益信托合同》,确定具体的信托资金金额、信托期限等条款,并在受托人处开立公益信托专户,将公益资金交付受托人。 (四)受托人对公益信托资金采取独立账户、封闭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下,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及多种金融工具,对信托财产予以管理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五)受托人运作公益信托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后,其余资金划入公益信托专户。 (六)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富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七)公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八)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物的清算报告。 (九)信托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托资金及收益时,应由收益代理人通过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一、公益信托的特点 第一、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第三、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第五、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慈善信托的合同文件需要载明的事项包括: (1)慈善信托名称; (2)慈善信托目的; (3)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应载明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5)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 (6)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7)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9)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除此之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