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益信托,受托人可否能自行辞任 |
释义 | 不可以自行辞任。一般信托,在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是可以辞任的。 但公益信托,实际上是没有确定受益人的,因此,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有特殊规定。 按规定,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一、信托合同设立应载明事项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信托目的;(2)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4)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5)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6)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7)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8)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9)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10)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1)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12)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13)风险揭示;(14)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5)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什么叫委托人 ,什么叫受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托人是指在信托关系中,依信托意图管理被授予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 三、信托财产的性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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