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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释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羁押期限是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三、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拓展延伸
    补充侦查案件的羁押期限变动规定及影响因素
    补充侦查案件的羁押期限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一般情况下,羁押期限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性、证据的充分性、案件的重大性等因素进行调整。例如,如果在补充侦查期间发现新的证据,可能会延长羁押期限以便进一步调查。而如果案件证据不足或者羁押期限已过,被告人可能会申请解除羁押。此外,法院也会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是否存在逃跑风险、是否存在再犯可能等因素来决定羁押期限的变动。因此,补充侦查案件的羁押期限的变动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进行决定。
    结语
    补充侦查案件的羁押期限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的,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案件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不超过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会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如果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将作出不起诉决定。羁押期限的调整是根据案件的复杂性、证据的充分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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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9:5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