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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董事表见代表制度的适用范围
释义
    如上所述,代表行为可以实施的范围,不以民事法律行为为限,还包括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表见代表制度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自不待言,但是该制度是否就如同代表制度一样也适用于事实行为和侵权行为呢?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关于侵权行为取得第三人信赖的公司董事可能会通过合同欺骗等方式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构成侵权行为(这里只讨论董事的越权行为对第三人权益构成侵害的情况,而不讨论董事直接对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因为后者同旨在保护第三者交易安全的表见代表制度无关)。其实,这种侵权行为当董事在其代表权范围内同第三人为交易行为时也是可能发生的。这里应由董事所代表的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责任。在当代各国为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起见而肯定表见代表制度的背景下,若对越权董事侵犯合理信赖其代表权的第三人权益的行为不适用表见代表制度,而由董事个人承担对第三人的责任的话,难以自圆其说。因为如前所述,在董事侵权不越权的情况下,对董事所为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而当董事越权不侵权时,对董事所为行为也是由公司承担责任。那么,在董事既越权又侵权的情况下,当然对董事所为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关于越权董事的侵权行为应适用表见代表制度。
    (二)关于事实行为表见代表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市场经济也就是法治经济。交易行为是一种市场行为,交易双方从一开始就意图将各自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因为只有这样,他们各自的利益才会有可靠的保障。这也就是说,交易双方在交易行为的一开始就意图在双方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事实行为却只是因为行为在客观上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却并没有变动法律关系的意图。因而事实行为的非表意性也就决定了它不适用于表见代表制度。至于说诉讼行为也不适用表见代表制度,因为“表见代表制度之设立趣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故其仅在企业法人营业活动中始有适用,对裁判上的行为,不存在表见代表问题。”而公司董事表见代表制度是适用于法律行为的,这里令人关注的问题在于公司中表见代表制度是否适用于董事超越章-程对经营范围的限制代表公司的行为,并由此引发出对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应列入章-程的一点思考。之所以会有董事表见代表制度的产生,就在于董事的越权行为;而之所以存在董事的越权行为,就在于对董事的代表权存在限制。这一限制来自三方面,即法律限制、内部决议与规定限制和章-程限制。至于董事越越法律限制代表公司的行为,当然无效,否则法律的意义何在?这里不予讨论。至于公司内部决议与规定,因其纯粹的内部性,故毫无公示力可言。就此部分对董事越权代表行为适用表见代表制度最能体现该制度对善意第三人保护。而章-程对董事代表权的限制,则主要来自于章-程中就经营范围作出的规定。这里主要讨论董事超越章-程对经营范围的限制代表公司的行为是否适用表见代表制度的问题。这一问题集中表现为章-程公示力的规定同表见代表制度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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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6: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