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 1、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3、损失赔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4、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