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主要是限制县城居住建筑的高度,新建商品房应以6层及以下的住宅为主,住宅占比不得低于75%。同时,县城新建住宅的最高层数不得高于18层。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 (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