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防止食品浪费是法定义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3、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5、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8、用水的卫生情况; 9、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