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1、从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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