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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婚生女后患无穷两岁女孩法庭认父
释义
    近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确认了一名两岁女孩与一名男子之间的父女关系,同时驳回了女孩母亲要求该男子直接抚养女孩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未婚女青年沈某生育一女,取名小乐(化名)。2007年4月,沈某以董某身为小乐父亲却以种种借口拒绝承认且拒不承担抚养责任为由,将董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董某与小乐的父女关系,并要求董某接走小乐直接抚养。案件审理中,董某否认自己系小乐父亲,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在庭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董某系小乐生父,因此,在沈某申请对小乐和董某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鉴于董某虽然否认其系小乐生父但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故法院当推定小乐和董某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至于沈某要求董某直接抚养小乐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小乐年龄尚幼、一直随沈某生活、董某另有家庭,在沈某拒绝更改诉讼请求且没有要求董某承担小乐抚养费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驳回其这一诉讼请求。
    一、结婚前的协议离婚后的协议还有效吗
    结婚前签订的婚前协议在离婚时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男女在婚前对财产所作的婚前协议在离婚时可以适用,前提是双方自愿签订。【案例】2012年5月,李某与张某经亲戚介绍认识,相处三个月后,李某向张某求婚,张某考虑到李某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加之又长得一表人才,担心李某日后对自己不忠,便要求与李某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李某因出轨导致离婚,李某应赔偿张某10万元。”李某同意并与张某签订了这份“婚前协议”。2012年11月,李某被张某当场捉奸在床,夫妻感情就此开始不和。2013年2月,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现张某起诉要求李某依照“婚前协议”约定赔偿自己10万元。【判决】这份“婚前协议”的约定使得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忠实于婚姻是李某法定义务,但李某同意该份“婚前协议”意在愿意承担违反忠实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婚前协议的效力应结合《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即只要“婚前协议”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即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在李某违反忠实义务的前提下,应当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未分到家产的女儿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吗
    母亲于某一直希望女儿张某能够回家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可是,张某认为因母亲对两个哥哥偏心,导致家里的财产自己啥都没分到,因此就没有必要再尽赡养义务。最终,经过香坊区的法援律师调解,女儿同意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
    据介绍,于某的老伴去世后,她膝下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2000年9月,女儿张某出嫁,于某将名下的两套房子分别赠予了两个儿子,并给了他们一人6万块钱。2003年初,大儿子想尽孝道,想把母亲接到自己家中照顾,但母亲认为还是住在老房子里舒坦。平时,两个儿子经常去看望老人,但唯独小女儿一直不见人影。于某多次打电话让女儿过来,但都遭到了拒绝。张某对母亲说,“当年一分钱都没有给我,为啥现在想起我了。两个哥哥拿到了钱,就应该由他们负责照顾你。”这样的理由让于某很生气,她认为女儿照顾亲妈那是天经地义的。后来,母女二人的矛盾愈演愈烈,于某再给张某打电话时,张某连电话也都不愿意接。
    于某找到香坊区法援律师,认为自己女儿不孝顺。对此,张某认为母亲当的并不称职,太过偏心。日前,律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赡养老人是一项义务,跟是否分到家产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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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6: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