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法哲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在因为违法而被有关机关撒销或变更以前,被推定为合法的,要求公众予以尊重。公定力是相对的,在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况下,行政行为自作出时起即无效。 公定力的特性: 1、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均来源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及申诉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因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之所以具有公定力源于两点:一是强制执行是执行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公权力行为,基于国家意思的优越效力和国家权威,应当得到充分尊重;二是强制执行对于实现民众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所具有的举足轻重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