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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社保的保证书怎么写
释义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中,个人向办案部门出具保证书,针对的是个人对于犯罪的认识、悔过和不再犯的保证。,因此,在保证书中首先应当坦诚的认识到自己过去所做的错误行为、所触犯的法律;其次应当发自内心的真诚悔过,尽力弥补错误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最后应当对于未来如何要求自己,如何做到不再触犯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划,以保证不再触犯法律。,在功效上,我国的保证书制度与国外的宣誓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具结制度等有一定的相同之处。都是通过某种约束警示证人应当真实作证,不能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某种法律或道义、精神上的责任。而我国的证人保证书制度则主要是通过保证书的告知职责,以伪证之罚对证人发生警示作用,而且从法律上分析,这种伪证之罚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认为与证人保证书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证人保证书便更多地只有种告知的作用,其使得证人真实作证的效用并不十分强。,担保人签字,即体现担保人的和法性,也确保了追究担保责任的合法性。保证书是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以一种较为强烈的态度向上级组织、领导或个人表决心下保证时所使用的一种书信。,必须是妇女,才可取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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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0: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