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绝对无过错责任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5、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但依旧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的故意过错,才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则是指不管侵权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