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井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增加的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增加的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年期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