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储藏室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1、国家对储藏室公摊面积没有规定标准,开发商收取储藏室的公摊面积不合理,储藏室没有产权证一般可以认为是开发商作为促销手段赠与业主的,但肯定已经计入共摊。开发商将储藏室作为套内面积又一次计算共摊是将储藏室作为商品房的计价面积重复收费。您可以根据房产证上的记载面积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房款。国家对公摊面积及公摊比例是没有规定的。一旦到手的实际面积和合同上面的不一样,就应该找开发商协调。但是一般储藏室即便有公摊面积,也是很少的,不会对储藏室的面积有太大的影响。 2、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3、不动产买卖应当要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买卖必须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你所“买”的储藏室不受法律保护。 4、开发商对储藏室没有处分权。处分一个物的前提是对这个物享有所有权。开发商早先虽然取得了整块土地的使用权,但其在出售房屋的同时业主不仅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且取得了房屋所占用的一地使用权,此即“地随房走”原则。开发商售完房屋后,对小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因为这些权利都已转移到业主头上。地下半层是因建造房屋而自然形成,根据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其面积不计算在建筑范围内,这就是地下储藏室能形成独立空间而没有产权的原因。该储藏室虽办不到产权证明,但其作为物自然存在,又具有一定的使用功能,使用权应当属干该储藏室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人,即整栋房屋业主共有,此即“房随地走”原则。 5、再次,你与开发商签订储藏室买卖合同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为合同标的物属于业主共有,只有全体业主才有权处分,所以你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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