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该基金由省、市、县三级组成。省级从省级车辆通行费收入中提取3%;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提取。市、县(区)级从市、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按规定从上级对地方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足额提取;有重点防洪(防潮)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种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执行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征。 法律依据:征收福建省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福建省水利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闽财综〔2011〕66号)政策 三、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其中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执行期限为2年)。 四、已出台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文件的市、县(区),可以委托地税部门代征。需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的,应由市、县(区)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与同级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责权。委托代征协议已到期未续签、代征手续(法定执行要件)不完善的,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善各类手续,确保该项基金代征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