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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法的特点之商标法律关系的客体范
释义
    商标法的特点之商标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有较大幅度的拓宽 商标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商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种类、范围、构成要素等均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原《商标法》将注册商标分为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现行《商标法》第三条将注册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此之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我国已获准注册,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的规章进行注册和保护的,现行《商标法》对之加以确认是对商标行政管理实践经验的肯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因时机尚未成熟,现行《商标法》未对防御商标及联合商标加以规定,而防御商标及联合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在商标行政管理实践中早已开始,并且对于树立商标形象、防止恶意“抢注”、保护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专用权起到了显著的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该两项制度将会在《商标法》中正式加以确任。 原《商标法》将商标的构成要素限于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这太狭窄了,不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现行《商标法》第八条将商标的构成要素拓宽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一规定,将原《商标法》规定的平面视觉商标扩大到了平面视觉商标、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因缺乏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的管理经验,商标法修改前后,商标局对欧洲及其它一些国家进行了考察,取得了宝贵的管理经验。现在已有不少企业提出了或正准备提出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相信随着实践经验的丰富和理论的成熟,我国注册商标构成要素还有可能拓宽,如法其他国家商标法已确认的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等也有可能在我国商标法中加以确认。 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五项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适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也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巴黎公约》的要求。早在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及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8年进行修订。这虽是一个部门规章,但它对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无法包含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制度的全部内容,《驰名商标认定及管理暂行规定》又不与现行《商标法》相抵触,该暂行规定现仍应属有效文件。《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其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这一规定确认了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制度并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商标法》、《实施条例》及《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暂行办法》共同构筑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我国的驰名商标制度具有丰富的内容和鲜明的特点,适应了国际发展潮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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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7: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