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宝鸡市公积金提取方法: 一、个人申请 1、本人提出申请; 2、填写《宝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3、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备案。 二、单位审核 1、审核个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2、在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审查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3、在《宝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在备注栏支取单位名称应于单位公章相一致。 三、中心审批 1、核对个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 2、核定支取金额; 3、收集备案资料; 4、在《宝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四、银行转款 对符合支取的职工,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同意支取的金额以转帐支票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再由职工单位按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清册,将转入的金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