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业主是户主还是所有权人 不一定,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所有,可以是户主,就像你贷款买房,房产证是你名字,钱是银行出的,房产权益是你的,不是银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房屋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 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 1、占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房屋进行直接的实际控制或掌握的权利。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 房屋租赁 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指所有权人对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经济收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权。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房屋有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一般说来,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包括上述四项权利。但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有时会脱离所有权。 三、房屋所有权有哪些取得的方式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 3、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 民事法律行为 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4、继承或受遗的房屋。 前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后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即公民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