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
释义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如下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都是行政主体,如果是行政主体与另一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则不能视为共同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可视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不能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因为受委托的组织本身没有法定授权,只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行政权,由于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引起的争议,自然应当由委托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5)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签名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因为批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直接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才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人民是被申请人。例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公署就是被申请人,而不能以省或自治区政府为被申请人。 (7)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否则,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8)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如果原行政职权已经被取消或者转变,不再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那么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32条、3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 [2] 1.责令限期履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 2.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如果还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申请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仍然有执行的义务。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只有无条件的执行。如果申请人超过法定诉讼期限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就构成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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