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是。这不是对配比原则的妥协,而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妥协。在满足“初始确认豁免”的条件下,如果硬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其只能从对应的资产或负债的原始成本中挖出一块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导致这些对应资产或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反而不是历史成本。 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一)企业合并。(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这一条也可以理解为遵循了你说的“配比原则”。但作为一个遵循资产负债表观较为彻底的准则,首先还是关注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是否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配比原则是在其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