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勤人员”是指“工人”和“勤杂人员”的通称,也可以特指具有工人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前它与企业的工人是相同的。因为不是在企业所以不直接称为“工人”而称为“工勤”,它与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是相对应的(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的档案由当地人事局管理或者在人事局备案的人员)。 首先身份为工人,其次在编制内。指的是国家公务机关从事非公务工作的工作人员,这类人员叫做工勤人员。一般分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前者服务于公务员系统,但不能转任为公务员;后者服务于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竞争上岗获取干部身份。所谓编制是指国家或相关上级部门为一些组织(尤其指行政或事业单位)设置的人员数量和职务安排,以及固定的福利待遇和工资标准,是国家财政或上级部门拨款和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工勤编制是指为工勤人员所设置的编制。工勤编制不同于行政编制(包括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前者工勤人员承担的职能,将由专门的事业单位承担,或者由政府购买服务代替。各级党政机关的工勤岗位和工勤编制,都是要求明确只减不增,随现有工勤人员调动、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随退随销。 目前工勤人员分为: 1、是正式招聘的。档案由当地劳动局管理或者在劳动局备案的,享受财政拨款的人员。 2、是由用人单位自行聘用的临时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工资。 3、工勤人员往往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岗位,比如打字员、司机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