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制执行后一般在六个月内可以拿回款项。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在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并在六个月内执行。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如果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法院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上一级法院可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上一级法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的条件: 1、权利人拥有合法有效的执行名义,比如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等;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义务人没有依法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权利人要在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内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