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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人当庭翻供退回检查院
释义
    一、被告人当庭翻供退回检查院?
    翻供后检察院的流程为: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侦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二、开庭后翻供退回补侦查一般要多少的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长时间为一个月,案件返回检察院审查,时间为一个月,这样下来,最慢两个月内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当然,如果检察院认为还是证据不足,还可以再退一次,这样下来增加两个月。
    法院会在一个月内开庭。
    三、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翻供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1.刑讯逼供、诱供引起被告人翻供
    犯罪事件发生后,捕获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有些侦查人员因存在不正当的求功心理,而不愿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致使犯罪嫌疑人供认。这种方法也确实使一些抵抗的真凶供出了自己所犯罪行,从而使案件得以侦破,但也使一些无辜者蒙冤受屈,违心地供认犯罪,当案件移送到其他机关时,便会发生翻供。
    2.家属、律师通风报信引起被告人翻供
    有的被告人在被羁押后刚受到审讯时,内心十分恐惧,不具有对付侦查的条件和能力,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属通过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将外面的情况向被告人通风报信,从而使被告人推翻以前的真实供述而翻供。笔者办理过的刘某受贿案,起初刘某交待了在某酒店收受王某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王某送项链的原因是因刘某曾向其提供贷款。但当被告人得知王某已去国外继承遗产,侦查人员未能提取行贿人证言的情况下,便矢口否认受贿的事实,进而全部翻供。
    3.在得知包庇他人的后果后引起被告人翻供
    有些被告人出于哥们义气,为了使朋友免受处罚,或在共同犯罪中为让其他同案犯减轻罪行,而把犯罪行为一人揽下。但当被告人对法律知识略有知晓,了解到自己顶替罪行将受到法律严惩的后果后,便推翻原来的供述,而作出真实的供述。
    4.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引起被告人翻供
    一些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一旦被司法机关捕获,其心理防线很快被突破,从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他们被羁押后,经过一段时间适应期,对司法机关的审讯有了一定的应付经验,或者同案犯利用放风等接触机会进行串供,被告人在侥幸心理的驱逐下而推翻以前的真实供述进行翻供。
    综合上面所说的,开庭之后如果出现翻供的情形那么是可以进行退回侦查的,但侦查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执法人员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处理,这样才能更好的让案件正常的进行,如果超过了时间,就会有可能释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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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