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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的正当程序
释义
    正当法律程序是指“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中心含义是指:“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在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对正当法律程序有着比较明显的体现。这部法律首次将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核心内容的听证程序引进了行政处罚领域。此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公开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此后,《价格法》 、 《立法法》 、《行政许可法》等也规定了相关的听证制度。这表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中国已开始落地生根。正当程序首先就是程序规则。程序性条款中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司法审查,可以彭淑华案[最参行20号]为典型。该案原告之夫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致死,被鉴定为工伤。第三人即原告之夫所在公司不服,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利害关系”和“可以”系不确定法律概念。该案被告即行政复议机关未通知原告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即决定撤销工伤鉴定。
    法律依据:鲁信公司案[最参行14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10条“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对行政复议机关意味着“应当”。基于实践中对裁量和不确定法律概念不作本质区分,本文将“可以”“可能”等也认为系不确定法律概念,这是本文探讨正当程序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和裁量的前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利害关系”和“可以”系不确定法律概念。该案被告即行政复议机关未通知原告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即决定撤销工伤鉴定。《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是安排在行政复议申请框架内而不是安排在行政复议机关框架内的,也无法解释出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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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