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剖腹产产假一般情形下是98天。 如果难产的,则增加产假15天,一共是133天。 如果是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则增加产假15天。 因各地政策不同,每个地区的产假有所区别,一般会在上述产假的基础延长,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见于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