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新规明确商家可以发放预付卡的时间和预付卡金额上限,新规颁布后,商家的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没有营业登记就发放预付卡、营业登记不足6个月就发放预付卡、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单张记名卡金额超过5000元及不记名金额超过1000元、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商检单张记名卡超过2000元及不记名卡超过500元。商家再也不能随意发放预付卡了,而很多商家推出的所谓钻石卡年费动辄上万元均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项,而商家承诺的优惠还不能因此减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