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公积金也要平分吗 |
释义 |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存款、社保个人户金额和公积金账户金额,可以要求分割。在一起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要求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并平均分割双方名下的存款、股票和住房公积金。 法律分析 蔺律师点评:离婚案件中,不仅是房产、存款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社保个人户中的金额、公积金账户中的金额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要求分割。以下是中国法院网在2018年7月刊登的最新案例,供大家参考。 中国法院网讯(沈丹阳宋小然)结婚多年的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诉讼中双方又因房屋和公积金等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最终法官明察秋毫,妥善处置。7月2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竞价得到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十一万元的经济补偿,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住房公积金平均分割。王女士与曹先生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登记结婚,两年后双方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工作,经查,王女士与曹先生均无共同债权、债务。夫妻双方共同在市区拥有一套房屋,另外王女士名下有存款、住房公积金、股票共计14万余元;曹先生购买股票市值12000元,许昌市某公司集资股金10000元。经竞价,原告王女士以20万元竞得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某家属院的房子,法官在庭审中组织双方调解,曹先生要求王女士给付房子的补偿款12万元,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王女士要求离婚,曹先生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法准予离婚。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故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竞价,由原告以20万元的价格取得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某家属院的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并由原告给予被告补偿110000元。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和奖金、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双方除房产之外的其余共同财产经抵扣,原告王女士应支付被告曹先生60310元。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结语 这起离婚案件中,法院明察秋毫,妥善处理了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的分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各种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平均分割。在本案中,法院通过竞价方式解决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并要求原告给予被告经济补偿。此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离婚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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