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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释义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使用、工作范围、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规定面向社会招录,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一领导、科学配置、分级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烈士褒扬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确定、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工作的行为依法受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有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分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辅助性工作,不得独立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从事下列辅助性工作:
    (一)协助开展巡逻值守、治安检查、调解矛盾纠纷以及维护公共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秩序等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二)协助维护案件事件现场秩序、控制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员等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三)协助采集信息、接报案登记、警情处置等事务性工作;
    (四)协助开展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公安机关监管场所、留置场所的管理勤务工作;
    (五)协助实施交通管制、疏导道路交通、制止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等维护交通秩序工作;
    (六)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协助开展治安、交通、禁毒、反诈骗等领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按照规定协助开展其他相关公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协助开展业务咨询、证件办理等服务工作,为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提供技术支持,从事警务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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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0: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