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洗钱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
释义 | 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1、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2、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3、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4、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5、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洗钱的常见方式有哪些? 1、存款,即将非法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 2、通过一系列复杂而繁琐的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交易、跨国资金的转移等,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使其合法化; 3、将资金以合法形式回到罪犯手中。另外,洗钱还有其它多种途径,购买地产、珠宝、古玩等,过后再变换成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 三、反洗钱的监督部门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负有:“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的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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