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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临摹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释义
    关于临摹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部分条件下临摹作品享有著作权,即: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该临摹人对其临摹作品可在合理范围内再行使用。
    1、对没有版权的作品的临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对于《著作权法》出台之前的作品或者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属于没有版权保护的作品。对于临摹对象属该类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的作品,由于原作品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临摹作者能够享有完全的著作权精神权利和著作权财产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临摹作品作者的署名只能署自己的名字,而不能署原作品作者的名字,否则存在构成对公众的欺诈的法律风险。
    2、对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的临摹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对于原作品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临摹作品,对临摹作品行使著作权,区分标准取决于临摹作品是否是临摹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合理使用,也即通过《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来进行认定。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是属于合理使用,临摹作者都可以不受限制的行使其临摹作品的著作权精神权利,包括临摹作品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内容完整权。由于临摹作品是临摹者的劳动成果,因此这些著作权精神权利为临摹作品作者所固有,与其人格紧密相连,即使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不应当妨碍临摹作品作者行使这些权利。
    临摹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相关法律限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临摹作品才享有著作权。临摹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但是对于放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临摹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临摹作品的作者超越了《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行使其著作权,此时对于其著作权财产性权利的行使以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为前提。否则,由于临摹作品性质的特殊性,势必会侵犯原作品作者对原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一、著作权和邻接权区别
    1、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创作作品的作者。作者包括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继受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作者、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合作作品著作权人、职务作品著作权人、委托作品著作权人等。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传播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出版者。
    2、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由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而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书刊的版式设计和图书的专有出版。
    3、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权利义务范围不同:著作权权利范围包括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经济权利,经济权利可以许可或转让他人使用,并据此获得报酬。邻接权也涉及署名权等精神权益以及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经济权利,但其经济权利范围没有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广泛。
    4、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法律保护强度不同: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比较直接,保护的力度比较强。而邻接权的行使总要受到被其传播作品的著作权的限制,一般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和向著作权人付酬,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作品原有的著作权。
    总而言之,著作权与邻接权既有联系又与区别,狭义的著作权与狭义著作权的邻接权共同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广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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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