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执行已划转但未分配款项 |
释义 |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执行而人民法院扣划债务人相应款项后,可能会存在执行款仍在人民法院账户中尚未分配,而债务人在该时间段内被裁定受理破产的情形。 此时,该款项是应当继续执行分配,还是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由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实务中存在诸多分歧。 人民法院所扣划但尚未进行分配的款项仍应属于债务人财产,此时法院应当中止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全部执行措施均应当中止。此处所述的执行措施既包括对债务人财产所采取的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例如:查询、冻结、划拨债务人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等。同时也应当包括对尚未完全终结的执行程序的中止,比如本文所述执行款的分配问题。如果人民法院仅仅将执行款扣划至法院账户,尚未向申请执行人分配执行款并作出终结执行裁定,那么我们就认为该次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该未分配的执行款仍然属于债务人财产。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措施即停止向申请执行人分配执行款,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将扣划的执行款移交至管理人账户。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即使该执行款已经进入法院执行账户但尚未分配,该扣划到账的执行款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移交给管理人,由管理人进行统一分配,确保每个债权人都能公平受偿。 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已经明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中止对债务人的执行措施,对于已经扣划至法院账户但尚未向申请人分配的款项,该款项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每个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确保《破产法》立法目的的实现。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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