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通辽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
 申请人到安装有身份证照片传输系统的照像点照像,办理时附上实物照片8张及照像回执;填写《申请校车资格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辽宁省机动车驾驶人吸毒信息协查表》;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提交驾驶证原件、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2.受理
 3.审查
 书面审查,审核通过发放驾驶许可。
 二、通辽校车使用许可办理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过渡期内申请非专用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通过市级(或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查验即可),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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