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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别人的婚姻状况是个人隐私吗
释义
    一、别人的婚姻状况是个人隐私吗
    婚姻状属于个人的隐私,但是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婚姻状况是可以查询到的,但此项权利仅限于司法机关等公权力机关。若婚姻当事人在办理贷款、买房等事宜时需要用到婚姻信息,可以带上能证明自己信息的材料、证件到当地民政局进行办理。
    二、怎样查询个人婚姻信息
    婚姻证明文件在很多场合都有用处,公司,贷款,甚至买房等。
    按规定,目前以下个人和部门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三)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四)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婚姻信息等。
    按要求,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办理查询。“在实现联网审查技术上是以公民的身份证号来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因此,如果本人查询是要带身份证的。这个跟以往的查询没有什么不同。
    一般是去民政部门查询。有时候好像也去市民中心查询的。(或许是在一起办公吧)
    排队领号后,领取打印的婚姻证明文件。名称根据地区的不同,可能会不同,有些地方称未婚证明。
    三、隐私权有哪些
    (一)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二)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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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0: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