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单亲妈妈不是法律支持与限制的社会现象,根据传统道德与婚姻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不存在单亲妈妈的。 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 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 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由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 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