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需要审查支票有哪些 |
释义 | 现金支票作为支票的一种,在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开户银行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核,如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等。以下是开户银行审核现金支票的详细规定。现金支票应审查的事项: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附式15)提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上填写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的收款人签名上签字,其签名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出票人签名是否符合要求,并检查其签名是否与预留银行签名一致。使用支付密码的,密码是否正确; (4)支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支票必须记录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变更,其他记录事项的变更是否由原记录人签字证明; (6)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的支付款项; (7)提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二条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三条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四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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