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何对家庭暴力说"不" 根据《婚姻法》第43条的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因此,如果当事人正在遭遇家庭暴力,应当立即报警求救,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报案,应当出警。 为了证明有家庭暴力的发生,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弱者的女方,一定要有举证意识,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不要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忍气吞声,白白地被打、被欺负。一再忍让的后果,往往如《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剧情一样,使施加暴力一方更加猖狂、更加肆无忌惮。 在情况紧急或殴打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如果派出所以家庭内部纠纷为由不愿意出警,报警者一定要坚持要求出警。 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保存好治疗单据和诊断报告,包括门诊病历、急诊记录、出院记录、影像报告等,伤情严重的要申请司法鉴定验伤。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确保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