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权是否是债权 |
释义 | 合同解除权不是债权,而是形成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要求对方履行的,但合同解除权是不需要对方履行的,只要当事人的通知到达对方后,该合同就解除了。因此合同解除权不是债权,而是形成权,只需要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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