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视为撤回的专利能不能作为重新申请专利的优先权,优先权原则是专利申请原则之一。包括国外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优先权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申请在我国优先权的用处: (1)可以转换专利申请类型; (2)可以完善专利申请文件; (3)可以追加新技术方案(追加部分不享有优先权); (4)本国优先权也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或部分优先权的好处; (5)可以延长保护期限近一年。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是一项附属的权利,如果没有专利申请就没有优先权。专利申请中优先权的要求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需要在期限内优先权才有效,过期则无效。 一、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情形 初审阶段造成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原因是: (1)没有按期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印刷费; (2)没有按期答复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 (3)没有按期缴纳第一次(即第三年度)维持费和滞纳金; (4)没有按期(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和缴纳实质审查费。 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原因是: (1)没有按期答复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2)没有按期缴纳维持费和滞纳金。 申请专利的当事人自己要了解一下哪些情况下专利的申请可以视为撤回,就像是当事人没有如期提交必要的补证资料,那就可以认定当事人可能缺乏相关重要的材料,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都是不确定的,更不用说是专利优先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