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何时设立
释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但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以股权出质的,其质权设立的情形分两种:第一,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依法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等,这些股权的表现形式都为股票。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这些股票都实现无纸化管理,其发行、转让等行为都要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股票的过户、结算、保管等行为都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这些股权出质的,质权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设立。第二,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指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以这些股权出质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4 12: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