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资产减值中判断可收回金额应用孰高原则: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组减值中,抵减后的各资产的帐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的最高者: 1、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2、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3、零(多指商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中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9、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