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有以下几种:1、造成权利人损失数额大于五十万元的;2、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数额大于五十万元的;3、导致权利人破产的;4、其他。以上就是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商业秘密立案标准的四种情形,第四种情况是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